一、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办理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1)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四、对举报、控制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证人有什么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6)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什么保护措施?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六、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